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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跳单?要支付的贷款中介服务费,须全额支付!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量:23

说到贷款中介,你可能马上会想到新闻里常说的那些不法贷款中介。

打着银行的名义,发布贷款信息,还自称有关系、有门路,诱骗借款人上门办理贷款;还有以低价手续费、低息百分百下款等幌子,吸引借款人去办贷款,然后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的贷款骗子。

征信花了、黑户都没关系,只需要包装一下申请材料,基本2-3月就可以下款,除了原本要收的手续费外,还需要一些资料费什么的,考虑借款人贷款压力可等到账后再付费,还有在包装不行的情况下,贷款中介可能会采取“移花接木的AB贷”的办法,让借款人去找资质良好的朋友做借款人的贷款见证人、担保人之类的,赚钱高额手续费的骗子(这句话里面说的“包装”,指的是做假流水、假地址等虚假材料;到账后再给服务费,一般是诱导签署代扣协议,等借款人贷款到账后直接划扣高额中介费)。

又或者是在某招聘APP上看到的年入百万买车买房的贷款中介,打几个电话、动动嘴皮、陪着客户跑几趟银行,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中介费就到手了,干几年的贷款中介,都已经在上海、北京这些一线城市买房了,吸引求职者从事违法工作的骗子(其实看到这样的招聘或者是广告的时候,我也是很心动的,哈哈哈金钱的诱惑太大了)

其实,上面所说的这些,都是贷款领域里那些不法贷款中介干的违法勾当,也是我之前没接触过助贷行业时的一些片面看法,在慢慢接触以后,发现贷款中介行业里面有很多合规且专业的企业或者个人,努力在搞事业。但往往因不法贷款中介做的违法事,而合规的那批中介人,需要花很长时间去解释,去灌输贷款中介存在的意义、贷款中介收费的合理合法性。

贷款中介行业门槛低,回报率相对其他行业高一些,导致涌入一批素质差、坑蒙拐骗的骗子中介出来,说实话,这样的中介在哪个行业都有,并不是贷款中介行业才是这样的。但近两年来,国家政策的引导、监管部门的严打,贷款中介的行业也越来越规范了,不法贷款中介也在监管部门的严打逐渐变少了。

所以说不能因为个别的不法贷款中介而抵制、诟病整个贷款中介行业,这对合规的贷款中介来说是不公平的,更加不能在贷款中介辛辛苦苦地奔跑下,贷款到账但因为偏见觉得收费不合理就拒付中介费,抑或者是在贷款中介帮你对接到合适的银行、匹配的产品后跳单。

因偏见造成“拒付费”“跳单”行为太多了,贷款中介收费也是合法合规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也强调了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服务并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合法性。

作为贷款中介来说,你因为偏见、想省钱,说跳单就跳单,说不给钱就不给钱,那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有法律有证据,那一定是要闹上法庭打官司索要应得服务费,而法院在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往往都能还贷款中介一个清白。

上月,江西宜春法院处理一案:刘某为生意周转向某信息公司求贷,小微代表公司对接,双方微信约定贷款与服务费。小微助力刘某获银行贷款98万后,刘某拒付服务费。法院认为,尽管助贷公司与刘某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依据助贷公司工作人员实际提供的贷款协助服务,以及刘某在此过程中持续未予反对,并通过微信主动向助贷小微咨询贷款相关事宜,积极提交贷款所必需的各项资料等事实,足以构成双方之间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此外,刘某成功获得的98万元银行贷款,就是因为助贷公司的中介服务。因此,助贷公司要求刘某依据双方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这一诉求既符合情理,也未触及任何法律的禁止性条款,是合理且合法的。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刘某向助贷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20年北京一则案件,借款人融联瑞民公司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融联瑞民公司委托中介公司接洽办理贷款6.55亿,贷款成功后需支付1%居间服务费655万元,后融联瑞民公司主张贷款是自行接洽所取得,与中介公司无关拒绝支付服务费,经法院审判支付居间服务费655万元及违约金5793917元。

类似这样的案件非常多,当贷款中介遵循合法合规的操作流程时,法院通常会坚决维护其正当权益。那些想跳单、想拒付的借款人也要三思而后行,并不是你任性跳单就不用承担付费的义务,法律面前,责任与义务不可轻易逃避。
PS:贷款中介朋友在合作的过程中,业务办理过程中签署的合同、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一定要保存好,毕竟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嘛,只有手握确凿的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被动局面,确保合作过程的公平与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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