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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收超10%的中介服务费,就不合法了嘛?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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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讨论话题:贷款中介收超10%的服务费就是黑中介,收的服务费就一定是不合法的吗?


能贷款的不想贷,想贷款的贷不了。对于那些想贷款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他们自己贷款难、融资难就只能找助贷中介寻求帮忙,而助贷中介根据贷款客户的资质等情况,在协助贷款成功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于资质优良、贷款额度较小且流程相对简便的借款人客户,助贷中介通常会收取较为合理的服务费,大约在贷款总额的3%至8%之间。而对于那些资质稍逊、需求大额贷款、流程复杂且周期较长的借款人客户,由于服务成本及风险相应增加,中介费比例会上升至10%至30%不等。

然而,部分在贷款初期对中介提出的10%、15%、20%高服务费都表示认可的借款人,在成功获得贷款后,就以费用不合法、不知情、违反行业惯例等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或者起诉贷款中介返还收取的贷款服务费,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那是不是中介收超10%的服务费就是黑中介呢,是不是收的服务费就一定是不合法的呢,是不是借款人想不付就不付呢,已付的能返还呢?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样判定的。


法院案例一:

13%的中介服务费支持,违约金适当调整

案件简述:

蒋某在2024年1月24日与某某中心贷款中介签署了《金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蒋某委托某某贷款中介代为提供贷款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信用审核服务、居间服务和协助办理服务等内容,合同期一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计算一年时效。服务合同同时约定本次居间服务费为13%(预付定金2,000元),具体金额以金融机构的实际放款金额为准。某某贷款中介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帮助蒋某办理了某某银行贷款额度,授信额度为199,900元,实际贷款20万,蒋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居间服务费,上诉法庭要求蒋某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23,987元;违约金7,196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蒋某拒付理由依据:蒋某主张因某某中心贷款中介无相关资质,涉案合同无效。法律规定融资、贷款等业务须经审批。贷款中介无代办贷款服务资格,超范围经营致合同无效。若合同有效,中介未证明具体服务价值,银行放贷独立,中介服务费无依据且费率过高(13%),违反公平原则,高额服务费及其衍生的违约金、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原告某某中心贷款中介与被告蒋某签订的《金融中介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理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贷款中介已完成提供相关贷款信息咨询服务等义务,并协助被告办理取得了相关金融机构贷款20万元,故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居间服务费。因被告蒋某未按约及时支付居间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原告主张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签署《金融中介服务合同》于2024年4月20解除,蒋某需在15内支付原告某某贷款中介居间服务费23,987元,违约金3,3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163元被告蒋某承担。


法院案例二:

已收15%的中介服务费无需返还

案件简述:

原告季树君跟被告北京鲸易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签署《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协助原告整理贷款材料、办理贷款相关的手续,贷款需求金额为4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贷款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为实际放款金额的15%,后因有一笔贷款不是从银行进行的贷款,造成需要多支付了一笔服务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中介服务费3.7万元,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以及承担该案诉讼费。

贷款中介拒返还理由依据:北京鲸易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举证《贷款委托合同》等文件,证明已向被告季树君提供贷款服务且其已获贷款并支付服务费,已完成委托,因此反对原告季树君的诉求。

法院认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约协助原告办理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虽以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的贷款有一笔并非银行贷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但由于原告的主张,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季树君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87.50元由原告季树君承担。


综上,只要助贷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未涉及任何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且在服务开始前已明确、透明地向客户说明所有费用详情及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并确保客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贷款居间合同,那法院基本会承认合同成立有效,也会支持助贷中介的合理收费主张。

PS:贷款中介朋友在合作的过程中,业务办理过程中签署的合同、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一定要保存好,毕竟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嘛,只有手握确凿的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被动局面,确保合作过程的公平与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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