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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跳单”,就不需要付中介费了吗?法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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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找到贷款中介帮忙申请贷款时,好多借款人因为没签正式合同,心里就琢磨着怎么省下那笔服务费。钱一到手,他们就动起了“跳单”的歪脑筋,借款人心想:“咱俩又没签字画押,钱我都收到了,凭啥还要给你服务费?你中介能拿我咋地?

但话说回来,中介遇到这种“跳单”的,没合同在手,想维权还真不是件容易事。那他们该咋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万一真闹上法庭,法官又会怎么判?巧了,最近在江西宜春就有这么一档子事,咱们一块儿瞅瞅,看看结果如何。



一、案件简述


2024年1月,被告刘某因为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找到某某信息公司帮忙申请贷款,公司指派员工小微对接刘某贷款需求业务,为其提供贷款介绍和沟通服务,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双方虽未正式签署书面合同,却在微信上明确了刘某的具体贷款需求及应支付的服务费比例。经过助贷小微与多家银行沟通后,次月刘某成功在银行贷款98万元,但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某某信息公司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刘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被告刘某在辩护中坚称,双方之间并未确立任何形式的中介合同关系,他否认曾接受过原告某某信息公司提供的信贷中介服务,并进一步指出,由于原告并非金融机构,其所签署的信贷中介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

然而,经法院细致审理后认定:尽管助贷公司与刘某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依据助贷公司工作人员实际提供的贷款协助服务,以及刘某在此过程中持续未予反对,并通过微信主动向助贷小微咨询贷款相关事宜,积极提交贷款所必需的各项资料等事实,足以构成双方之间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此外,刘某成功获得的98万元银行贷款,正是得益于助贷公司与该银行之间的有效中介服务。因此,助贷公司要求刘某依据双方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这一诉求既符合情理,也未触及任何法律的禁止性条款,是合理且合法的。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最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刘某向助贷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法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尽管本案中助贷公司虽然通过打官司要回服务费,但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助贷中介在给借款人帮忙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签署合同,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更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鉴于此,贷款中介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通过采用的助贷工具“融e录”APP,来签订《居间服务》电子合同。不仅保障了合同签署的便捷性与高效性,更通过其内置功能确保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权威性。具体而言,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助贷中介可利用语音告知功能,清晰阐述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同时,这一过程将被全程录音录像,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的不可篡改与永久存储,同时叠加水印以增强证据的安全性。

如此一来,一旦遭遇类似纠纷,贷款中介公司便能迅速调取出完整、真实的电子证据链,精准还原当时的业务场景,为法律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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